法院起訴手續怎么辦理
一、法院起訴手續怎么辦理
(資料圖片)
法院起訴手續如下辦理:向有管轄權的法院立案庭遞交訴狀申請立案,當事人準備證據資料;法院將送達開庭公告并在七個工作日內通知雙方開庭時間;開庭當日帶齊資料到庭舉證辯論、發表意見;法庭進行調解,調解不成則由合議庭進行宣判;等待法院的判決和執行。
二、民事起訴開庭后多久宣判
民事起訴開庭后三個月內或者六個月內宣判。人民法院適用簡易程序審理案件,應當在立案之日起三個月內審結;人民法院適用普通程序審理的案件,應當在立案之日起六個月內審結。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由本院院長批準,可以延長六個月。當庭宣判的,應當在十日內發送判決書;定期宣判的,宣判后立即發給判決書。
《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六十一條規定,人民法院適用簡易程序審理案件,應當在立案之日起三個月內審結。
《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規定,人民法院審理對判決的上訴案件,應當在第二審立案之日起三個月內審結。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由本院院長批準。
人民法院審理對裁定的上訴案件,應當在第二審立案之日起三十日內作出終審裁定。
三、法院裁定駁回起訴的情形有哪些
找法網提醒您,法院裁定駁回起訴的情形有如下:
1.沒有具體的訴訟請求、事實和理由;
2.被告不明確;
3.主體不適格;
4.不屬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訴訟的范圍;
5.受案后發現屬于刑事犯罪、行政訴訟受案范圍的;
6.有仲裁協議的;
7.屬于勞動爭議的;
8.離婚及收養關系案件中不符合起訴條件的;
9.重復起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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