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權架構設置的稅務考量(一)
股權架構屬于上層設計,在整個公司的架構搭建前就需要慎重考慮,其中的稅務因素更是如此。
(資料圖片)
一、直接持股
股權架構的設置不外乎直接持股和間接持股兩種。
直接持股就是自然人直接持有實業公司股權;間接持股就是自然人通過搭建一個持股平臺(有限公司制或者合伙制)來持有實業公司股權。
二者的差別就是稅負的不同。
這里討論的對象假設自然人是中國稅收居民。
持有股權的收益不外乎兩種:分紅和轉讓收益。
根據國內的稅收規定,涉及個人所得稅和企業所得稅。
直接持股的話,個人所得稅無論是收到的實業公司分紅還是轉讓實業公司股權收益都是
但間接持股,在持股平臺方面,無論是有限公司制還是合伙制的性質,對于從實業公司獲得分紅都是按
但是如果是股權轉讓,
有限公司制的持股平臺對應的稅負就是,首先是在持股公司層面的
合伙制的持股平臺對應的稅負是,由于合伙企業是稅收的透明體,此時對應的股權轉讓所得的納稅義務人是個人股東,但是對應的個人所得稅稅目目前是存在爭議的,不同稅務機關的理解不一,到底是按“財產轉讓所得”還是“經營所得”征稅?財產轉讓所得的稅率是
綜上,如果再股權架構設置時,便能明確該股權是長期持有還是用于轉讓,則從節稅的角度看,長期持有的話兩個架構稅收負擔差不多,如果是用于轉讓的話,則直接持股更有優勢。
但是基本上在初期很難確定這個目的,同時還要考慮各種風險隔離的因素,在實務上很少采取直接持股的方式,一般都是采取間接持股。
間接持股的平臺公司一般會設在稅收洼地的地區,這樣在股權轉讓時存在稅收的返還。
同時由于合伙制企業的稅收特性,一般持股平臺公司還會采用合伙制的形式,在部分稅制寬松的地區還是有可能采取“財產轉讓”所得按20%進行征稅,從而獲得更大的稅收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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