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家以“一口價”包修車輛后,又以特殊配件需另付費而未盡維修義務,法院如何判決?
現如今,部分商家會以各種優惠或者一口價等形式吸引顧客,但在合同履行過程中,又以種種原因要求顧客另外付費,否則將無法依約履行,此種情況下,顧客起訴商家違約,法院如何判決?
案情回顧
(相關資料圖)
2022年1月10日,鄭某與甲公司簽訂《汽車維修合同》,約定:雙方均在場檢修確定車輛受損情況后,鄭某共需向甲公司支付7萬元,甲公司負責將車輛受損情況修復,包括更換受損配件,恢復原廠車身結構、外觀及性能。維修時間自2022年1月10日至2022年3月10日,如甲公司未按約定時間交付維修好的車輛,每逾期一日需向鄭某支付200元/天的交通津貼。后鄭某依約支付了修理費,但甲公司未按合同約定修好汽車并交付。故鄭某將甲公司訴至槐蔭區法院,請求判令甲公司支付2022年3月11日至2023年1月1日的交通津貼共計59000元。
甲公司辯稱,未交付車輛是因為在維修過程中,發現車輛線束有問題,告知鄭某要加錢更換,鄭某不同意付錢,車輛就無法完全維修好交付。且修車過程中有兩個半月疫情,配件無法按時發貨,耽誤了修車進度。
爭議焦點
本案的爭議焦點是:甲公司未按時交付修好的車輛是否構成違約?
法院審理
槐蔭法院經審理認為,本案系服務合同糾紛。雙方簽訂的《汽車維修合同》系雙方當事人真實意思表示,合法有效,雙方均應依約全面履行各自的義務。甲公司主張因汽車線束需要鄭某另行支付費用方能更換,鄭某不付費導致無法維修。經審查,雙方是在拆檢車輛配件、確定車輛受損程度后簽訂的正式合同,而正式合同中僅約定鄭某支付7萬元維修款,甲公司負責恢復車輛原廠車身結構、外觀及性能,并未約定更換特殊配件需另外付費的問題。故甲公司以鄭某未支付更換配件的費用為抗辯理由,無合同依據,法院不予支持。現鄭某已經按照合同約定支付了維修費用,甲公司未在合同約定的維修期內完成維修,已經構成違約,應承擔違約責任。合同明確約定,如甲公司未按時交付車輛,需按照每天200元向鄭某賠付交通津貼,故鄭某要求甲公司支付津貼的訴訟請求符合合同約定,法院予以支持。疫情和相應封控措施雖發生在甲公司違約后,但考慮到其對違約損害賠償范圍的實際影響,綜合全案情況,法院酌情對甲公司承擔交通津貼的時間予以調減75日。
最終,槐蔭法院依法判決甲公司按照每日200元向鄭某支付自2022年5月30日至車輛實際交付之日止的交通津貼。判決作出后,雙方均未上訴,現該判決已生效。
法官說法
生活實踐中,一項服務可能存在名目繁多的收費種類,讓消費者深受套路、苦不堪言。為此,一些商家對服務推出“一口價”約定。所謂“一口價”合同,是指服務方在完成合同約定范圍內的服務項目以及為完成該服務而實施的全部工作范圍內,合同約定的服務價款為固定總價,不額外收費。通常而言,對服務價款的約定是雙方自愿協商后確定的內容,如不存在法律規定的無效情形,“一口價”條款是合法有效的。那么當事人均應當按照約定全面履行自己的義務,任何僅僅部分履行合同的行為都會構成對合同義務的違反,都要承擔違約責任,這也體現了民法中的誠實信用原則。本案中,甲公司與鄭某的修車合同中明確約定了將車輛恢復至原廠車身結構、外觀及性能的總服務價后,又以鄭某未另行支付更換特殊配件的費用為由,未盡維修義務,違反了合同約定和誠實信用原則,構成違約,應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
法官提醒:無論是商家還是消費者在簽訂“一口價”合同時均應慎重,首先,應對“一口價”包含的服務項目及范圍作出詳細明確約定,避免產生紛爭;其次,一旦作出約定,就應當遵守合同條款和誠實信用原則,全面履行自身義務。
法條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五百七十七條
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承擔繼續履行、采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
來源:濟南市槐蔭區人民法院
聲明:轉載此文是出于傳遞更多信息、利于普法之目的。若有來源標注錯誤或侵犯了您的合法權益,請作者持權屬證明與青海普法聯系,我們將及時更正、刪除,謝謝。
關鍵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