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我人頭擔保”,這樣的擔保方式有效嗎?
“以我人頭擔保”
(資料圖)
“用我人格擔保”
我們常在影視劇中,
聽到類似這樣的臺詞,
用以表達自己對某件事
負責的態度。
現實中,
也常有人因為交情
或講義氣替人擔保。
“人頭擔保”的擔保方式有效嗎?
幫他人擔保有何風險?
怎樣才能保障自身合法權益?
關于“擔保”的一系列法律問題,
你了解多少?
一起來看《法治日報》律師專家庫成員、北京策略律師事務所喬愛民律師的專業解讀!
Q:“以人頭(人格)擔保”這種擔保方式有效嗎?
A:以人頭(人格)擔保這種話屬于常見的民間口頭說辭,不是法律規定的有效擔保方式,主要是行為人憑自己人品、名譽等非財產性內容作出承諾,增加相對方的信任度或者促進特定事項的完成,但是承諾人不會因此承擔法律責任。我國法律規定有效的擔保方式有五種:保證、抵押、質押、留置和定金。
Q:幫他人擔保,可能面臨何種法律風險?
A:現實中,常有人在沒有真正了解擔保需要承擔的法律后果時,輕易為朋友做擔保,此舉存在一定法律風險。法律規定的保證方式包括一般保證和連帶責任保證,當事人在保證合同中約定,債務人不能履行債務時,由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的,為一般保證。當事人在保證合同中約定保證人和債務人對債務承擔連帶責任的,為連帶責任保證。
一般保證的保證人在主合同糾紛未經審判或者仲裁,并就債務人財產依法強制執行仍不能履行債務前,有權拒絕向債權人承擔保證責任;連帶責任保證的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或者發生當事人約定的情形時,債權人可以請求債務人履行債務,也可以請求保證人在其保證范圍內承擔保證責任。現實中,因交情或講義氣替人擔保,事后被起訴、執行導致傾家蕩產的案例不在少數,法律雖然規定了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后可以向主債務人追償,但真正能通過追償完全彌補損失的很少。
Q:什么情況下擔保人無需擔責?
A:在有些情況下,擔保人是無需擔責的。比如,主合同當事人雙方串通,騙取擔保人提供保證;主合同債權人采取欺詐、脅迫等手段,使擔保人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提供保證;保證人與債權人約定禁止債權轉讓,債權人未經保證人書面同意轉讓債權;超過保證期間。
Q:沒有約定保證期,可以隨時取消擔保嗎?
A:沒有約定保證期的情況下,是不能隨時取消擔保的。根據我國民法典第六百九十二條規定,保證期間是確定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的期間,不發生中止、中斷和延長。債權人與保證人可以約定保證期間,但是約定的保證期間早于主債務履行期限或者與主債務履行期限同時屆滿的,視為沒有約定;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保證期間為主債務履行期限屆滿之日起六個月。債權人與債務人對主債務履行期限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保證期間自債權人請求債務人履行債務的寬限期屆滿之日起計算。
Q:怎樣擔保才能最大限度保障自身合法權益?
A:替他人擔保前,要先評估債務本身及主債務人履行能力風險,如果風險較高,不建議提供保證擔保;不提供連帶責任保證擔保,可以要求限定保證擔保責任上限、要求被保證人提供反擔保措施等,這樣有利于保護擔保人權益、降低風險。
在訂立保證合同時,一定要明確保證擔保范圍和責任,不要在內容不完整的保證協議上簽字,更不能在內容空白的擔保文件上簽字;擔保合同最好一式多份,自己留存一份防止被涂改、變造;另外,擔保人要注意核實主債務的發生及履行情況,防止債權人、債務人合謀坑騙擔保人的情況發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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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法治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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